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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三男子凌晨作案盗割电缆438米 被抓获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城阳区|罚金
2020-04-28浏览数:3981 发布者:yund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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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伙同付某至城阳区凤仪路上马街道政府门口至上马联通公司门口,盗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公司(简称联通青岛高新区分公司)50对通信电缆219米,价值人民币1138.8元。2019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伙同付某、阎某至城阳区凤仪路上马街道政府门口至上马联通公司门口,盗割联通青岛高新区分公司100对通信电缆219米,价值人民币2168.1元。

案发后,三人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城阳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三被告人已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一切违法所得;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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